(2012)永刑附民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郭道春与潘洪维危险驾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道春,潘洪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刑附民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郭道春,男,1970年12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永吉县。被执行人:潘洪维,男,1958年4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磐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道春与被执行人潘洪维危险驾驶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潘洪维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1)永刑初初字第149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桂香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