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王兰珍与王海军、李其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兰珍,王海军,李其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368号原告:王兰珍,女,1964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王海军,男,196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李其儿,女,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兰珍诉被告王海军、李其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兰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本院依法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兰珍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陈忠辉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