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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刑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宁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宁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仑刑初字第545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宁,男,汉族,1985年4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初中文化,原系798餐饮店经理,家住宿迁市宿豫区。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8月29日被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聚众斗殴于2005年6月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寻衅滋事于2007年2月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08年3月1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寻衅滋事于2009年4月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于同月21日被宁波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月18日被依法逮捕。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2)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宁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9月5日至同月8日,被告人王宁、“老姚”(另案处理)组织刘真理、刘俊、田太国(均已判刑)等人在本区小港街道蒋家沙场一废弃房内开设赌场,以“硬牌九”形式组织赌博并抽头获利。该赌场每天开设二场,每场十余人参赌,共抽头获利人民币9000余元。2011年9月8日10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民警查获。刘真理、刘俊、田太国及参赌人员十余人被抓获,台面赌资人民币2200元被收缴。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王宁的供述、同案犯刘真理、刘俊、田太国的供述、证人胡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宁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情节严重。现提请本院对被告人王宁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王宁对起诉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无异议,但辩解称其并非赌场开设者,只是在赌场帮忙。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5日至同月8日,被告人王宁、“老姚”、组织刘真理、刘俊、田太国等人在本区小港街道蒋家沙场一废弃房内开设赌场,以“硬牌九”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该赌场开设期间,每天开设二场,每场参赌人数为十余人,共抽头获利人民币9000余元。2011年9月8日,公安机关依法查获该赌场,刘真理、刘俊、田太国及参赌人员十余人被抓获,台面赌资人民币2200元被收缴。2011年12月20日上午,公安民警在本区新碶街道老板娘大酒店8305房间抓获被告人王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王宁的供述反映,2011年9月5日,“老姚”说他在小港街道蒋家沙场开了一个赌场,让其带人去赌场赌博,并许诺给其出场费。次日,其到“老姚”的赌场后,用“老姚”安排的田太国的车去算山村带了几个朋友到赌场赌博。同月7日,其独自去赌场赌博。其听“老姚”说,赌场共抽头约9000元。2.同案犯刘俊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反映,2011年9月5日至8日,其在本区小港街道青峙村沙场一废弃房赌场内赌博,还帮“老姚”抽头。该赌场每天开设二场,上午、下午各一场,每场参赌人数有二十人左右。每天早上,其和“老姚”、张某、胡某一起坐田太国的面包车到赌场,下午再坐田太国的车回去。其听“老姚”说,田太国的车费是他和王宁付的。其共去赌场三天,每天都看见王宁在赌场,但王宁没在赌博。3.同案犯刘真理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反映,2011年9月5日至同月8日,其受王宁邀约到小港街道青峙村一赌场帮忙,王宁也在赌场抽头。其中,9月5日、6日,其在王宁休息时帮忙抽头,钱都交给王宁保管。9月7日,其帮王宁买水给参赌人员;9月8日,其看见是刘俊在抽头。该赌场每场参赌人员有十余人,抽头共有7000余元。9月6日,王宁给了其400元,9月7日,王宁给了其300元。4.同案犯田太国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反映,2011年9月5日至同月8日,其受“老姚”邀约为赌场接送客人。其中。9月7日、8日,其还二次受王宁指使由王宁带路去算山村接赌客。王宁二次共给了其车费300元。赌场每天有二十余人在赌博,每天分上午、下午二场。5.证人胡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1年9月5日至同月8日,其在算山沙场旁边一赌场内赌博,前三天其看见是刘真理在抽头,第四天其看见是刘俊在抽头。其听赌客说赌场是王宁开的,其在赌场四天每天都能看见王宁在赌场。其中一天赌场散场后,其看见王宁分别给二个妇女200元,并说庄风收的少所以少给点。6.证人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1年9月6日至8日,其在小港街道青峙村蒋家沙场一赌场赌博。田太国负责接送赌客,刘俊负责抽头,胡某负责护场,他们都听一个叫“阿林”的男子。7.证人俞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1年9月8日,其到小港街道青峙村蒋家一赌场观赌,赌场用硬牌九形式赌博,每次下注100元以上,多的有几千元,赌场每方要抽100元。其知道赌场是江苏人王宁开的,刘俊在赌场抽头,田太国负责接送赌客,胡某和刘真理也在赌场帮忙。8.证人贝某、江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1年9月8日,其二人在小港街道青峙村蒋家沙场赌场赌博,看到刘俊在抽头,田太国在负责接送赌客。9.证人杜某、王某、贺某1、杨某1、贺某2、江某2、刘某1、杨某2的证言证实,2011年9月8日上午,上述证人在小港街道青峙蒋家赌场参与赌博,后被公安机关抓获。10.证人黄某、杨某3、张某、刘某2的证言证实,2011年9月8日上午,上述证人在小港街道青峙蒋家赌场观赌,后被公安机关抓获。11.受案登记表、检查笔录及收缴决定书证实,2011年9月8日9时30分许,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依法将小港街道青峙村蒋家沙场一废弃房内赌场予以查获,当场抓获涉赌人员二十余人,缴获硬牌九一副、台面赌资人民币2200元。12.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各涉赌人员均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13.抓获经过陈述笔录证实,被告人王宁的归案经过。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宁的身份情况。15.(2002)天2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王宁的违法犯罪记录。16.(2011)甬仑刑初字第82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已被判刑的相关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宁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宁辩解称其非赌场开设者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20日起至2013年9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丁澍淼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人民陪审员  袁素月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许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