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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沂南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付某某、郑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沂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郑某某;李某某;沈某某;袁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沂南刑初字第337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某,男,山东省沂南县人,汉族,文盲,农民,住沂南县。2012年2月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山东省沂南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沂南县。2012年2月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山东省沂南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沂南县。2012年2月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男,山东省沂南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沂南县。2012年2月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男,山东省沂南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沂南县。2012年2月1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沂检刑诉(2012)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郑某某、李某某、沈某某、袁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7月16日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决定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付某某、郑某某、李某某、沈某某、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1月,被告人袁某某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从王某某(另案处理)处以4900元的价格购买红色奥拓轿车一辆;2007年2月,被告人付某甲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以72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袁某某处购买该车;2008年初,被告人郑某某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以6400元的价格从付某甲处购买该车;2011年底,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以16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郑某某处购买该车;后被告人沈某某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以15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李某某处购买该车。经查,该车系日照市东港区西湖乡某某村焦某某被盗车辆,价值1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某某、郑某某、李某某、沈某某、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焦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及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郑某某、李某某、沈某某、袁某某在明知他人所售车辆为赃物的情况下,为贪图便宜而低价购买,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袁某某投案自首,且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赃车已追回,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郑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已缴纳)。 四、被告人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已缴纳)。 五、被告人袁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来海滨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