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涧民四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杨拴令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拴令,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四初字第163号原告杨拴令。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拴令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拴令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本案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杜六斌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师丽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