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丽云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祖乾与浙江同心集团丽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祖乾,浙江同心集团丽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丽云民初字第287号原告:王祖乾。委托代理人:江礼火。委托代理人:罗海燕。被告:浙江同心集团丽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从革。委托代理人:季明环。原告王祖乾与被告浙江同心集团丽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祖乾起诉称,2008年9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云售同心2008-204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坐落于云和县同心水境佳苑19幢4单元408号房,该商品房建筑面积为101.44平方米,总价款为395576元(包括柴杂间1.5万元)。双方约定原告于2008年9月25日一次性付清房款395576元。被告应于2009年5月30日前将该商品房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如被告逾期交房的,原告有权退房;原告不退房的,被告自2009年5月31日起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点二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被告直至2010年12月21日才向原告发出《入住通知书》,告知原告被告公司将于2010年12月23日正式交付房屋。原告认为,被告延期一年多才交房的事实已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7152元(违约金计算自2009年5月31日起至2010年12月23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鉴于房地产行业受金融危机影响严重,且情况复杂,而本案被告浙江同心集团丽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浙江同心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陈王斌又涉嫌抽逃出资犯罪正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上述公司涉及社会集资,政府相关部门正在处置中。故本案原、被告就商品房的迟延交房发生的争议暂不宜由法院直接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祖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旭芬代理审判员 余 洋人民陪审员 刘少云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纪鸿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