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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灌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陆树学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阳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灌民初字第87号原告陆树学,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庆达,灌阳县西山瑶族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阳支公司。住所地灌阳县灌阳镇建设路3号。代表人王谟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小明,广西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树学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阳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树学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树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预交2300元,多出的11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 判 长  黄新陵审 判 员  蒋修凤人民陪审员  蒋博文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芝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