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金辖终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浙江航艇针织有限公司与杨长法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航艇针织有限公司,杨长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辖终字第1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航艇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航。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长法。上诉人浙江航艇针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长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2)金东商初字第2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代理加盟协议书约定“发生分歧双方均可诉请金华市人民法院裁定”,同时合同履行地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金华市金东区,故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因供应货物义务一方及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均在上诉人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合同履行地在金华市金东区,故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浙江航艇针织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2)金东商初字第26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建进审 判 员 丁予兴审 判 员 陈振升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朱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