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三初字第00936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麦普地图设计研究所诉被告(汉中)神农度假村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西安麦普地图设计研究所;(汉中)神农度假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0936号原告:西安麦普地图设计研究所。法定代表人:楚爱红,所长。委托代理人:郝佩佩,女,该所职工。被告:(汉中)神农度假村。法定代表人:王晓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麦普地图设计研究所与被告(汉中)神农度假村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麦普地图设计研究所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麦普地图设计研究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麦普地图设计研究所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麦普地图设计研究所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