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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民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679号原告牛某某,男,汉族,1955年4月出生,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被告王某某,女,1958年7月出生,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久仁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忠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