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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刑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卜宪君侵犯著作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宪君

案由

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仑刑初字第582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卜宪君,男,汉族,1964年8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夏邑县,初中文化,务农,家住夏邑县。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2年5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取保候审。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2)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卜宪君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17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卜宪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起,被告人卜宪君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区霞浦街道陈华菜场附近非法销售盗版光碟。2012年5月9日,公安机关在本区霞浦街道方戴村50号被告人卜宪君暂住房查获1869张DVD光盘。经鉴定,其中1790张DVD光盘均为非法音像制品。上述事实,被告人卜宪君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卜某、赵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鉴定书,抓获经过陈述笔录,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卜宪君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录音录像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卜宪君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违禁品非法音像制品,依法应予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卜宪君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二、扣押在案的违禁品非法音像制品1790张,均予没收(由公安机关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丁澍淼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人民陪审员  袁素月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许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