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法执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胡某与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234号申请执行人胡某。委托代理人陈某。被执行人马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定民初字第0157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马某当庭一次给性付申请执行人胡国文6000元案件款,利息部分及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放弃部分本院再不予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定民初字第015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定平审 判 员 万 林代理审判员 孟昭江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建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