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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上执字第254-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肖关长、卓瑞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肖关长,卓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上执字第254-2号申请执行人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于雷,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肖关长,男,193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卓瑞,女,194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肖关长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驻民二终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肖关长、卓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2012年5月2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肖关长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肖关长的存款49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存社审判员  霍建民审判员  杨献伟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光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