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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执字第448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邓冬颜与蒋亚球合同普通执行查扣冻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执字第4481号申请执行人邓冬颜,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曹晖,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海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申请执行人蒋亚球,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768号民事判决以及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中法房终字第9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蒋亚球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或提取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24384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和本案有关费用。执行员  马翼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