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丰执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显兰与被执行人王桂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显兰,王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128号申请执行人:刘显兰,女,1954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王桂珍,女,1947年7月10出生,汉族,水电一局丰满二五0工程退休工人,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228号民事调解书张炳哲与王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桂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其未自动履行民事判决书中规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除工资款已被本院另案冻结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22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文明代理审判员 王力功代理审判员 王 有 强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 明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