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金商终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楼翔军与傅红明、张晓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傅红明;楼翔军;张晓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商终字第8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傅红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楼翔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君。上诉人傅红明为与被上诉人楼翔军、张晓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1)金义商初字第3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傅红明以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傅红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傅红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725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傅红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耘审 判 员 张淑英审 判 员 汤 泉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梁昊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