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河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东营市河口区东港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地球物理勘探开发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河口区东港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地球物理勘探开发公司
案由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河民初字第312号原告东营市河口区东港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驻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东港村。法定代表人张会成,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振才,山东平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某某,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地球物理勘探开发公司,驻东营市牛庄镇。法定代表人宋玉龙,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高培,山东崇义律师事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某某,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地球物理勘探开发公司职工。原告东营市河口区东港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港公司)与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地球物理勘探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物探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薄一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因鉴定而于2008年7月23日中止审理,鉴定报告出具后于2012年6月23日恢复审理,恢复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会成及委托代理人李振才、付某某,被告物探公司委托代理人赵高培、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港公司诉称,2008年2月20日左右,被告在原告的养殖场附近勘探放炮,产生巨烈的噪声和震动,造成房舍墙体裂缝,养殖的笨鸡、鱼因震动和惊吓而死亡。造成笨鸡损失272000元,蛋鸡停止产蛋损失120000元、鱼死亡损失10000元,房屋损坏损失120000元。被告的噪声污染行为给原告方造成巨大损失,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停止侵害,赔偿损失52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被告物探公司辩称,被告的勘探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是合法的生产活动。原告鸡鱼的死亡与被告的地震勘探活动没有因果关系。综上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原告东港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陈岩峰、史宁签字的东港养殖场勘察情况证明一份;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油区服务站盖章的东港养殖场勘察情况证明一份;2008年7月23日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油区服务站出具的证明一份;2008年6月27日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油区服务站出具的证明一份;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油区服务站盖章的照片11张。证明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地球物理勘探开发公司从事石油地震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及震动与墙体裂缝、鸡鱼死亡有关。被告物探公司质证意见为,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据的内容不予认可。陈岩峰、史宁的证明属于证人证言,证人应出庭接受质询。照片及照片内容没有具体时间,也看不出照片与本案的关联性。因此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说法。证据二、山东国泰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鉴定报告及鉴定费发票,证明1#-6鸡舍严重裂缝主要原因非自身质量造成,主要由外力原因造成。被告物探公司质证意见为,山东国泰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不具备地震勘探技术,其鉴定结论没有客观性。原告委托事项与本案没有关联性,鉴定结论没有认定出原告与被告有何关系,对此鉴定报告不予认可。对鉴定费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应由我方承担。证据三、东营市地震局的证明、山东及邻区震讯,证明:在被告实施勘探放炮期间没有发生自然地震,原告鸡舍排除是地震和人为造成。被告物探公司质证意见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地震局只是描述了地震的有关情况,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证据四、2008年7月23日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一份;2008年7月23日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油区服务站的证明一份;××防治监控所的证明一份;王利华的收条五份、鲁青山、范怀泉、杨林祥、王永久四人的清点记录四份、胥辉的证明一份;王利华、胥辉、鲁青山、范怀泉、杨林祥、王永久的出庭证言。证明养殖的鸡属于笨鸡和鸡鱼死亡的情况。被告物探公司质证意见为,镇政府和油区服务站的证明为无效证明,证人的证言及证明均存在矛盾,与实际情况不符,依法不予采信。证据五、潍坊海润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有关事项的说明,证明:修复1#-6#鸡舍的费用为31046.5元;2720只生态笨鸡的价格为174080元。被告物探公司质证意见为,对本次鉴定机构的选择和确认不予认可;鉴定没有出具有关的市场调查情况,因此鸡舍修缮费用没有依据;没有证据证明所谓生态笨鸡的死亡与被告的地震勘探有因果关系,其价值鉴定错误,综上对鉴定结论不予认可。对鉴定费发票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应由我方承担。有关事项的说明没有针对我公司提出的异议作出任何说明。被告物探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石油企业生产施工备案通知书一份,证明地震勘探是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合法生产活动。证据二、炮点位置图及物探公司穿越东港养殖场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地震勘探不会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原告的损失和被告没有因果关系。证据三、东营市河口区仙河油区服务站出具的说明一份,证明原告的损失与被告无关。原告东港公司质证后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勘探行为是合法行为,即使合法只要给原告造成损失也应赔偿;被告自己提供的位置图及说明属于学理解释,不适用本案;油区服务站的说明客观事实,能够证实原告方有重大损失。经审理查明,2007年山东省东营市油区工作办公室核准物探公司自2007年10月起在“五号桩”地区进行地球物理勘探施工。2008年2月20日左右物探公司施工至仙河镇东港村附近,2月22日左右原告法定代表人张会成向仙河镇油区办报案说其养殖场所养鸡、鱼等动物出现不同程度的受惊吓而受伤,有的已死亡,房屋及鸡舍也存在不同程度的裂痕,其怀疑是物探公司放炮所致。仙河镇油区办接到报告后与物探公司方面联系,多次前往查看,鸡、鱼均有不同程度的死亡,房屋及鸡舍也有不同程度裂痕。2008年3月12日仙河镇油区办副主任陈岩峰、河口区油区办仙河管理中心副主任史宁在养殖场相关员工的见证下进行了现场勘查,情况如下:鸡死亡总数为2720只,其中南养殖场1680只(风干120只)、北养殖场890只(风干45只)、院墙外水面上150只;南鱼塘有少量死鱼,北鱼塘有70-80条死鱼;最西面一排部分房屋及地面裂痕较为严重,鸡舍大部分存在轻微裂痕。2008年1-2月份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未发生地震。原告东营市河口区东港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七栋鸡舍坐北朝南位于东港村,始建于2007年8月,结构形式为简易的砖混结构。墙体为空心砖墙,墙角处为红砖砌筑,墙体内外用水泥砂浆抹面且压光。屋面结构为钢屋架-钢檩条-石棉瓦-油毡,无漏雨现象。七栋鸡舍建筑尺寸相同,其平面尺寸长度为60米,宽度为8米,檐口高度为2米。山东国泰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在现场对1-6#鸡舍基础开挖进行了观测,确认墙下基础是素土夯实、3:7灰土一步、灰土上370砖基两皮、370砖基上240砖墙。地基与砖基处理较好,地基至今未变形和引起地面开裂。鸡舍没有发现地基不均匀沉降和墙体近地处的开裂。依据现场的实测情况看,地基较为稳定。1#-6#鸡舍墙体出现裂缝多在鸡舍山墙处,并为竖向裂缝,从裂缝的形态分析产生的原因不是由于地基不均匀沉淀造成的。同时因鸡舍屋面荷载较轻,裂缝也不会由于超载引起。由此得出鉴定意见:1、七栋鸡舍中1#-6#鸡舍严重裂缝主要原因非自身质量造成,7#鸡舍完好无损。2、七栋鸡舍中1#-6#鸡舍严重裂缝主要是由外力原因造成,7#鸡舍无严重裂缝。3、七栋鸡舍中1#-6#鸡舍开裂墙体先进行注浆修复裂缝,然后采用双面钢筋网水泥浆进行加固处理,7#鸡舍完好无损,不需要进行修缮。潍坊海润德司法鉴定所对1#-6#鸡舍的修复及鸡、鱼的损失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如下:1、修复1#-6#鸡舍的费用支出额为31046.5元;2、2720只生态笨鸡的价格为174080元;3、对因震动而死亡的鱼的损失无法发表鉴定意见。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笨鸡死亡损失174080元、蛋鸡惊吓不产蛋损失120000元,鸡舍损失31046.5元,并由被告承担鉴定费、诉讼费用。本院认为,物探公司进行勘探作业时,原告东港公司的养殖场已正常经营,养殖场的建立没有违反有关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振动等偶发性噪声的单位,应有效控制噪声污染,保障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生产建设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振动是一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因素。综合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油区服务站的证明、陈岩峰、史宁签字的现场勘察情况、东营市地震局证明、山东国泰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鉴定报告能够认定物探公司从事石油地震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及震动与东港公司养殖场的鸡舍裂缝、鸡的死亡有关联,因此物探公司应对原告东营市河口区东港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的损失予以赔偿。对物探公司认为山东国泰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的鉴定结论没有客观性,与本案无关联的主张,不予采信。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及证人证言能够证明原告养殖的鸡为生态笨鸡。原告方同意死亡的鸡不分公母鉴定损失,并不加重被告方责任。潍坊海润德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客观真实,物探公司虽有异议,但无证据推翻,因此本院对此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原告东营市河口区东港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蛋鸡惊吓不产蛋的损失,未提交有效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原告撤回死亡鱼的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已准许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地球物理勘探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东营市河口区东港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205126.5元(修复鸡舍费用31046.5元+生态笨鸡损失174080元)二、驳回原告东营市河口区东港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20元,由原告负担4020元,由被告负担5000元;鉴定费用365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薄一才审 判 员 徐秀红代理审判员 陈 诚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蔡宝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