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茂南法民初字第1292-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柯金华与柯亚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金华,柯亚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茂南法民初字第1292-2号原告:柯金华,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柯亚波,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原告柯金华诉被告柯亚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柯金华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金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合计4070元,由原告柯金华负担。审判长 刘再庆审判员 陈 玲审判员 梁国锋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晋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