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丛民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王小曲与郭步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小曲;郭步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丛民初字第731号原告王小曲。委托代理人郭矿生,男,汉族,1967年3月14日生。被告郭步召。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曲与被告郭步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曲于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于 宙审判员 李素萍审判员 王建永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