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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丛民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王小曲与郭步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小曲;郭步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丛民初字第731号原告王小曲。委托代理人郭矿生,男,汉族,1967年3月14日生。被告郭步召。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曲与被告郭步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曲于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于 宙审判员 李素萍审判员 王建永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