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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阳西法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姚关胜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关胜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阳西法刑初字第126号公诉机关阳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关胜,男,1972年3月1日出生,广东省阳西县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捕前任阳西县上洋镇规划建设办公室正股级办事员,住阳西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西县看守所。阳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字(2012)第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关胜犯受贿罪,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加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关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间,阳西县上洋中学的谢某1(另案处理)为出卖上洋镇大塘圩西边农村集体土地给他人建房,需办理国土、建设等手续,便请托当时担任阳西县上洋镇规划建设办公室主任的被告人姚关胜帮忙,并承诺给予好处。后被告人姚关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伙同上洋镇规划建设办公室副主任冯某(另案处理)、上洋镇国土所所长赖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伪造阳西县上洋镇政府卖地票据及相关证明等手段,帮助谢某1为买该地建房的钟某2、许某某等五人五人到国土、建设部门顺利办理相关手续。2008年10月4日,被告人姚关胜收受谢某150000万元。并从中分给冯某18000元、分给赖某6000元、分给时任分管城建、国土的上洋镇副镇长姚某8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姚关胜退赃款18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姚关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上洋镇组织人事办公室证明、土地转让协议书、收据、存折明细查询、伪造收据、伪造证明、伪造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地籍档案、暂时扣留、证人谢某1、冯某、赖某、姚某、潘某、骆某、钟某1、许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关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国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0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关胜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姚关胜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关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5月22日止)。追缴赃款5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吴汝青审判员  黄 颖审判员  程美然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晓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