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齐法执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方永华与刘长军、山东省东阿县金桥物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永华,刘长军,山东省东阿县金桥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669号原告:方永华,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刘长军,男,住山东省茌平县。被告:山东省东阿县金桥物流有限公司原告方永华与被告刘长军、山东省东阿县金桥物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方永华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长军、山东省东阿县金桥物流有限公司的保证金。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刘长军交存在齐河县交警大队的保证金5000元。查封期间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支付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