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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4386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淮宝与周晓艳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淮宝,周晓艳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4386号原告王淮宝。被告周晓艳。委托代理人李建奇,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淮宝诉被告周晓艳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淮宝于2012年7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淮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叱红梅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人民陪审员  高建萍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