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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襄民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杨成与盛永强、盛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盛永强,盛占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襄民初字第903号原告:杨成,男,汉族,生于1970年2月12日。被告:盛永强,男,1970年11月28日生,汉族。被告:盛占强,男,1971年11月7日生,汉族。原告杨成诉被告盛永强、盛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成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杨成负担。审判员  张双召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晓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