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民初字第4634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曲元与尹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元,尹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4634号原告曲元。被告尹域。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元与被告尹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骁骁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