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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邯郸市锦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于秋艳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邯郸市锦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秋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5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锦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贾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秋艳。委托代理人魏利。上诉人邯郸市锦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秋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丛台区人民法院(2010)丛民初字第1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丛台区人民法院(2010)丛民初字第15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丛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宋世忠审 判 员  王志平代理审判员  贾梅录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