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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邱民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邢宪岭与惠红燕、兰爱荣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宪岭,惠红燕,兰爱荣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邱民初字第882号原告:邢宪岭。委托代理人:郭振峰。被告:惠红燕。被告:兰爱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宪岭与被告惠红燕、兰爱荣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宪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邢宪岭负担。审判员  武成林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保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