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法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卢东平与王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东平,王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法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卢东平。被执行人:王宇。申请执行人卢东平与被执行人王宇健康权纠纷一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5月30日作出的(2012)桂市民抗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卢东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院执行卢东平与被执行人王宇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一次性给付清楚申请人赔偿款6356元,申请人自愿放弃迟延利息,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桂市民抗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绍仁审 判 员 莫奇云审 判 员 韦 芳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海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