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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章商初字第1107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济南采明实业有限公司与沈阳市德姿沃克木业制造厂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采明实业有限公司,沈阳市德恣沃克木业制造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章商初字第1107号原告:济南采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被告:沈阳市德恣沃克木业制造厂,住所地沈阳市。原告济南采明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德恣沃克木业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济南采明实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沈阳市德恣沃克木业制造厂的起诉。本院认为,济南采明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沈阳市德恣沃克木业制造厂的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南采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郭喜云的起诉。审判员  王建国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继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