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桥初字第0090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桥初字第00903号原告李某某,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岳某某,女,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王革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