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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破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深圳特区对外经济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俞楠彬、殷剑萍与深圳新纪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破初字第10号原告俞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张某某,XX(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殷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张某某,XX(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XXX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深圳XXX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孙某某。委托代理人任某某,深圳XXX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某某,深圳XXX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第三人深圳特区XXXX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深圳特区XXXX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某。委托代理人艾某某,深圳特区XXXX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原告俞某某、殷某某诉被告深圳XXX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深圳特区XXXX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俞某某、殷某某于201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某某、殷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某、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由原告俞某某、殷某某承担。原告俞某某、殷某某已预交人民币7581.9元,退回人民币7531.9元。审 判 长 岳  燕  妮代理审判员 胡    迪代理审判员 谢  继  宇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奇峰(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