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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执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傅国光与宫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国光,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执字第870号申请执行人傅国光。被执行人宫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国光与被执行人宫华债权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即民初字第35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旭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