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执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傅国光与宫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国光,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执字第870号申请执行人傅国光。被执行人宫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国光与被执行人宫华债权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即民初字第35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旭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