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商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绍兴县山山纸业有限公司与叶芳、寿惠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山山纸业有限公司;叶芳;寿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1141号原告:绍兴县山山纸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913341-4)。住所地:绍兴县福全镇特色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尹朝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立业、杨光梅。被告:叶芳,系个体工商户。被告:寿惠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山山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叶芳、寿惠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叶芳、寿惠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山山纸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叶芳、寿惠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1,3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30元,合计2,4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茂树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