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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执字第01375-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西玲与被执行人陕西菲尔雅珠宝有限公司西大街黄金交易分部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西玲,陕西菲尔雅珠宝有限公司西大街黄金交易分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字第01375-2号申请执行人李西玲,女。被执行人陕西菲尔雅珠宝有限公司西大街黄金交易分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莲民三初字第0018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民事判决书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菲尔雅珠宝有限公司西大街黄金交易分部名下的银行存款壹佰肆拾万元整(14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蒋卫鹏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