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乾民初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乾民初字第00556号原告赵某某,男。被告俱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苏航负担150元。审 判 长 王靖丽人民陪审员 李 靖代理审判员 刘影风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石小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