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徐民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曹艳霞与蒋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艳霞,蒋红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徐民初字第852号原告:曹艳霞,女,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水县。委托代理人:杨立元、宋丽娜,徐水县安肃天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红军,男,成年,住徐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艳霞与被告蒋红军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艳霞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艳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学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