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民初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绍兴县佳顺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王二景、张恋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佳顺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王二景,张恋恋,张立伍,刘光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1793号原告:绍兴县佳顺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陶堰镇金墅村。组织机构代码:79436130-9。法定代表人:娄后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关兴、丁浩,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二景。被告:张恋恋。被告:张立伍。被告:刘光霞。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皖西大道皋城大厦附楼。组织机构代码:74678082-4。负责人:王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包巨峰,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佳顺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二景、张恋恋、张立伍、刘光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佳顺特种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二景、张恋恋、张立伍、刘光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66元,减半收取228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桑伟强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茹亮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