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法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黄家德与桂林速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家德,桂林速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法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黄家德。被执行人:桂林速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黄家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桂林速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黄家德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210.99元。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系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属双方执行的和解协议,应予以支持。被执行人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绍仁审 判 员 韦胜忠审 判 员 韦 芳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