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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民一初字第160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南宁市玫瑰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佳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玫瑰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佳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江民一初字第1603号原告南宁市玫瑰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华锦,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农强,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蒙仕清,广西至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佳年。本院审理原告南宁市玫瑰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佳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玫瑰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南宁市玫瑰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长春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唐梦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