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446-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衡水中铁建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446-1号原告:衡水中铁建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安,董事长。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东坤,董事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44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杨文支行的银行存款180万元,现原告已与被告和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杨文支行的银行存款18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铁利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