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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正民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正民初字第390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禄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杨会刚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