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景民一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曹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曹某;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511号原告曹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宝升,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曹某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孙铁锁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宏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