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293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935号原告周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2年7月23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其余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何向阳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叶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