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海法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20-03-18
案件名称
吴壹林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海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吴壹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汕海法刑初字第15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壹林,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海丰县。因犯收购、转移赃物罪,2005年4月被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2009年10月21日被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抢劫罪,2012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2]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壹林犯抢劫罪,于201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2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淮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壹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吴壹林携带一瓶催泪剂到海丰县联安镇坡平村委柴格陂联安镇卫生院第三门诊门口,准备盗窃黄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羊本田WH125LZ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00元)时被发现,被告人吴壹林便用要打死他的口气威胁黄某1,黄某1不敢上前拦截,被告人吴壹林驾驶该车逃离现场。在逃跑的过程中,被告人吴壹林使用催泪剂喷射追赶抓捕他的黄某2等人,随后被告人吴壹林被周围的群众制服扭送公安机关,当场被缴获五羊本田WH125LZ二轮摩托车一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被害人陈述等证据。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吴壹林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盗窃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为抗拒抓捕而使用凶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壹林是未遂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壹林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同时以海检刑量建[2012]175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吴壹林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壹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吴壹林携带一瓶催泪剂到海丰县联安镇坡平村委柴格陂联安镇卫生院第三门诊门口,准备盗窃黄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五羊本田WH125LZ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00元)时被发现,被告人吴壹林便用要打死他的口气威胁黄某1,黄某1不敢上前拦截,被告人吴壹林驾驶该车逃离现场。在逃跑的过程中,被告人吴壹林使用催泪剂喷射追赶抓捕他的黄某2等人,随后被告人吴壹林被周围的群众制服扭送公安机关,当场被缴获五羊本田WH125LZ二轮摩托车一辆。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书证1.海丰县公安局联安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2年4月3日下午15时将吴壹林抓获。2.海丰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扣押黑色125C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一部、催泪剂一瓶、扣押的五羊本田摩托车已发还黄某1。3.作案现场、工具、赃物照片。4.海丰县公安局梅陇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吴壹林的出生日期为1966年9月12日。5.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2009)汕市区法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9年10月21日吴壹林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二、鉴定结论海丰县价格认证中心海价(认)字[2012]034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涉案五羊本田二轮摩托车的价值人民币800元。三、证人证言1.证人黄某2的证言:2012年4月3日15时许,我驾驶摩托车到坡平村委柴格陂修整车辆,恰好我伯父黄某1打电话给我说其二轮摩托车被盗,叫我过去。我到后,黄某1告诉我,盗车贼开往石塘方向走,我就往厦阳村方向包抄。陈某载黄某1往石塘村方向追,我来到厦阳村往横排村出口处碰到那盗车贼拦住他,并要他交钥匙,那贼向我右手打了一拳,我要去拉他的衣服,却被对方从裤袋里拿出一瓶像催泪剂的东西喷向我面部,因被喷后痛,我就跳下路边水沟洗面,这时还有一个约30岁的男青年驾一部三轮车路过看到后要去抓那贼,那盗车贼再用催泪剂喷向那三轮车司机后,乘三轮车司机眼看不见而将三轮车司机推下路边水沟,然后自己沿横排村后田野逃跑,此时我大喊捉贼,沿路有约20多个在那边拜祖的男青年听到喊捉贼,主动帮忙,将那贼捉住,后公安同志到场,将那贼带走。2.证人陈某的证言:2012年4月3日下午15时许,我和黄某1在联安镇柴格陂的医疗社讲话,黄某1的广州本田摩托车停在医疗社门口路边,车锁匙没有抽起,插在车上,有一男青年从医疗社门口路过,见到摩托车,就坐上摩托车,黄某1见状就追出去,对那男青年讲:你为何开我的摩托车,那那男青年发动了摩托车要走时,见黄某1追上去,就讲道:“你别追,再追的话我打死你”。我见状也追出去,但那男青年已发动摩托车往梅陇方向开去,我也到厂里去开摩托车,往梅陇方向追去,当我驾车到梅陇石塘村路口时,见到黄某1,告诉我偷车贼往石塘村方向开去,当我追到联安镇下洋村路口时,见到黄某1的车倒在地上,黄某1的侄儿黄某2在路边水沟洗眼睛,另外有一男子站在路上揉眼睛,黄某2一见我就讲,贼在那里,并手指路边的香蕉园,我看见那男青年在香蕉园里,我追过去,因双方隔着一条水沟,那贼对我讲,你再追过来我就打死你,后那贼继续走,我就没有再追了。3.证人李某的证言:2012年4月3日下午15时许,我驾车回联安镇下洋村路口,见到路中间有两名男青年在打架,他们旁边有两部摩托车停放在路边,一部是广州本田摩托车,一部是太子摩托车,当我想从他们身边过去时,其中一人喊道,快来帮忙捉贼,我听后就停车,并过去帮忙抓那名贼,那人对我讲,你别过来,并一边手持催泪剂向我的脸部喷射,我被喷中脸部和眼睛,我俩被喷射后都没再去捉拿贼,那贼趁机就走了。四、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2012年4月13日15时许,我将一辆广州产五羊牌125C无牌摩托车停放在联安卫生院门诊部门口,进入门诊部向同事陈某交代明天值班事宜,1分钟后走出门诊部,见一名年约40岁的男子骑在我摩托车上,我马上开声说:“车是我的,你为何开我的车”,该男子却对我说:“等下给我打死你”。之后就驾着摩托车往梅陇方向开去,我同事陈某驾驶自己的摩托车去追,后我侄子黄某2也开着车过来,于是我就叫其载我往石塘方向追,在厦阳村处横排村的路口那男子被我们拦住,黄某2叫那男子将车钥匙交出来,他不肯,于是互相扯手,这时恰好有一约30岁的男青年驾车路过,也被叫下帮忙,那男子却从裤袋里拿出一瓶像催泪剂的东西喷向黄某2和那三轮车司机的脸,之后那男子沿横排村后田野逃走,后被20多名拜祖的男青年捉住,被公安同志带走。五、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吴壹林的供述:被告人吴壹林的供述与上述证人的证言基本一致,证实了盗窃摩托车后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的事实经过。以上证据,经法庭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壹林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盗窃,为抗拒抓捕而使用凶器,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壹林所犯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壹林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壹林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吴壹林的犯罪性质、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壹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3日起至2015年8月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伟忠审 判 员 王春林人民陪审员 罗慈云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何文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1)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1)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1)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1)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1)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1)持枪抢劫的;(1)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