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深福法民催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莱州市柞村镇金玉石材厂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莱州市柞村镇金玉石材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福法民催字第61号申请人莱州市柞村镇金玉石材厂,住所山东省莱州市。法定代表人李明玉,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永桂,男,汉族,住址山东省莱州市,申请人莱州市柞村镇金玉石材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5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票面金额:人民币100000元,出票人:深圳市兆明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包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收款人: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最后被背书人、最后持票人:莱州市柞村镇金玉石材厂,出票日期:2011年12月16日,到期日期:2012年6月16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莱州市柞村镇金玉石材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  伟  英审判员 曾  红  文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冬丽(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