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周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837号原告,马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本收取,剩余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倪安民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良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