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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刑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印均明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1,印均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2)甬仑刑初字第539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1,男,汉族,1980年7月15日出生,家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人印均明,男,汉族,1978年10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镇远县,小学文化,务工,家住镇远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依法逮捕。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2)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印均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本案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1以被告人印均明的犯罪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人印均明赔偿如下经济损失:医疗费9115.0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护理费6000元、营养费3150元、误工费18333元、交通费50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其他财物损失费10000元,共计62548.03元,扣除已赔付的2000元,尚余人民币60548.03元。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9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蕾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1、被告人印均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0日11时许,唐某1与唐某2驾车至本区春晓镇干岙村梅山大桥旁一家轮胎修理店补胎。被告人印均明在为唐某1汽车补胎时,因唐某1认为其补胎太慢,与被告人印均明发生争执并进行推搡,被告人印均明遂拿出割橡胶专用刀欲殴打唐某1。唐某1、唐某2见状拿起撬棍等工具与被告人印均明进行互殴,被告人印均明砍到了被害人唐某1的左膝盖。经鉴定,被害人唐某1的左下肢损伤程度为轻伤。2012年3月7日17时许,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民警在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盛梅路和通途路交叉口抓获被告人印均明。上述事实,被告人印均明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唐某1的陈述,证人唐某2、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经查明:被害人唐某1于2011年8月20日受伤后在北仑宗瑞医院住院治疗15天,共花费医疗费9115.03元,医嘱休息90天。上述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1提供的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病员证明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印均明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印均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1请求的营养费、其他财产损失费及后续治疗费均未提供相应证据,故均不予支持。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结合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如下经济损失:医疗费9115.03元、护理费156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误工费10972.5元、交通费酌定为500元,共计人民币22605.03元;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1对该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可减轻被告人印均明的赔偿责任,本院酌定被告人印均明承担90%的赔偿责任,即人民币20344.53元。扣除已经赔付的2000元,尚应赔付被害人唐某1人民币18344.5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印均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7日起至2013年3月6日止);二、被告人印均明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1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8344.53元,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丁澍淼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人民陪审员  袁素月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许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