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民初字第1563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1563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被告王某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继承人王武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均在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移送至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继承人王武身前一直在浙江省武义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其户籍地在武义县壶山镇,且在浙江省武义县第一人民医院尚结余王武离休费及抚恤金资金222028元未处理,另王武在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柳城镇县后北门新村尚遗留有农村宅基地一处。故被继承人王武死亡时住所地以及主要遗产所在地均在浙江省武义县,非本院管辖范围,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作移送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倪泓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章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