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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催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汉达压缩机配件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汉达压缩机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福法民催字第55号申请人武汉市汉达压缩机配件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法定代表人吴增福,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迎阳,该司员工。申请人武汉市汉达压缩机配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5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票面金额:人民币125427.15元,出票人:深圳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收款人:常州市浩达橡塑科技有限公司,最后被背书人、最后持票人:武汉市汉达压缩机配件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1年12月7日,到期日期:2012年6月7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武汉市汉达压缩机配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  伟  英审判员 曾  红  文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冬丽(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