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百中执字第2001-166-12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白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百中执字第2001-166-12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春聚皇投资有限公司。住址:南宁市西乡塘区科技园大道33号盛世龙腾A单元A-0503。法定代表人王铭玮,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广西宾阳县黎塘镇人民政府,住地:广西宾阳县黎塘镇仁爱街12号。法定表人黄其平,该镇镇长。被执行人广西宾阳县黎塘镇企业管理办公室(黎塘镇乡镇企业委员会),住地:广西宾阳县黎塘镇仁爱街6号。法定代表人兰惠棉,主任。被执行人钟剑,男,汉族,1966年12月26日出生,广西玉林市人,住广西宾阳县黎塘镇广西水电工程处宿舍。被执行人李建文,男,汉族,1969年11月28日出生,原百色地区民贸公司停薪留职职工,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9)百中经重字第7号民事判决,于2002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广西宾阳县黎塘镇人民政府及该镇下属的有关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宾阳县黎塘镇人民政府对位于黎塘镇帽子村四队的黎塘龙岩水泥厂的84亩国有土地拥有使用权,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广西宾阳县黎塘镇人民政府位于黎塘镇帽子村四队的龙岩水泥厂的全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二、被执行人广西宾阳县黎塘镇人民政府、广西宾阳县黎塘镇企业管理办公室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黎塘镇人民政府、黎塘镇企业管理办公室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审判长 侯成林审判员 黄甫林审判员 农耀林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