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上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2-07-23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郑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上刑初字第42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2006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9年1月3日刑满释放。2012年4月17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2)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戴丽、杜恬君,被告人郑某通过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被告人郑某以钥匙套锁或用螺丝刀撬门方式先后三次进入他人家中行窃,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2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2年3月6日上午,被告人郑某用螺丝刀撬门进入本市上城区后市街141号2单元402室被害人赵某家中行窃,未窃得财物。2、同年3月21日上午,被告人郑某以钥匙套锁方式进入本市上城区严衙弄9幢3单元501室被害人支某家中,窃得中华牌硬壳香烟五包(经估价价值人民币225元)。3、同年3月22日上午,被告人郑某用螺丝刀撬门进入本市上城区惠民路72号702室被害人邵某家中,窃得红包一只,内有现金200元。2012年4月17日,公安机关在本市萧山区闻堰镇黄山村樟树四组87号出租房内抓获被告人郑某。被告人郑某已将赃款退赔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发生情况报告表、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DNA鉴定书、归案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7日起至2013年4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宗雄信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晓 来源:百度“”